最高人民法院9月16日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大對危害安全生產犯罪的懲治力度,更要從嚴懲治發生在這些犯罪背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
《意見》提出,結合當前形勢并針對犯罪原因,既要重點懲治發生在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煙花爆竹、電梯等重點行業領域企業以及港口、碼頭、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部位的危害安全生產犯罪,更要從嚴懲治發生在這些犯罪背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既要依法追究直接造成損害的從事生產、作業的責任人員,更要依法從嚴懲治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既要加大對各類安全生產犯罪的懲治力度,更要從嚴懲治因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處罰而又違規生產,關閉或者故意破壞安全警示設備,事故發生后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證據,通過行賄非法獲取相關生產經營資質等情節的危害安全生產的犯罪。
《意見》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從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現實社會最突出的問題入手,扎實做好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安全、環境安全、網絡安全等案件的審判工作。要依法嚴懲生產、銷售偽劣農藥、化肥、種子以及其他農用物資等坑農、害農犯罪,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依法審理、執行好涉及“三農”的民事、行政案件,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意見》要求,要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持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依法嚴懲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以及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等犯罪。要充分認識此類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嚴格緩刑、免刑等非監禁刑的適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繳違法犯罪所得,充分適用財產刑,堅決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無利可圖、得不償失。要依法適用禁止令,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再次危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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