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等6個安全技術規范(TSG T7001-2009、TSG T7002-2011、TSG T7003-2011、TSG T7004-2012、TSG T7005-2012、TSG T7006-2012)第2號修改單(以下簡稱新版檢規)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安裝監督檢驗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對提交了符合《電梯型式試驗規則》(TSG T7007-2016)要求的電梯整機產品型式試驗證書(以下簡稱新整機證書)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新版檢規進行檢驗。
(二)在2017年12月31日(含)前,已經辦理安裝告知的電梯,以及已經按照《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第1號修改單實施的意見》(質檢特函〔2016〕22號)第三條規定進行備案的電梯,如檢驗時未提交新整機證書,檢驗機構應當依據《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等安全技術規范和第1號修改單(以下簡稱舊版檢規)進行檢驗。自2018年1月1日起,對辦理安裝告知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新版檢規進行檢驗。
二、關于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
(一)在2017年9月30日(含)前已經辦理施工告知并在2017年10月1日(含)后進行檢驗的電梯,施工單位與使用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聲明是否需要按照舊版檢規進行檢驗;檢驗機構依據施工合同聲明,選擇相應版本的檢規進行檢驗。未予聲明的,按照新版檢規進行檢驗。
(二)自2017年10月1日起,對辦理施工告知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新版檢規進行檢驗。
三、關于定期檢驗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檢驗機構應當依據新版檢規實施電梯的定期檢驗。對舊版檢規中相關項目提出新的檢驗內容與要求的,如“扶手防爬/阻擋/防滑行裝置”、“緊急停止裝置指示標記”等項目,凡未達到相應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盡快聯系原制造單位或者具有相應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單位,落實整改工作,且最遲在按照新版檢規進行第一次定期檢驗前完成整改。
(二)自2017年10月1日起,對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使用5年及以上的曳引與強制式乘客電梯、消防員電梯,按照新版檢規中“制動試驗”項目的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對2017年9月30日(含)前,已經使用5年及以上的,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包含“制動試驗”內容的定期檢驗計劃,最遲在2020年9月30日(含)前完成相關檢驗。
(三)對于新版檢規TSG T7001中“限速器動作速度校驗”、“制動試驗”的檢驗項目,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時,維護保養單位可以與《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中表A-4相應的維保項目一并進行。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總局特種設備局。
質檢總局辦公廳